立法就是让人民看懂,35类服务商标使用探讨•梁广业
2023-04-14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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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法》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立法法》总则的法律精神,各项法律的制定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因此,我们认为一部国家法律就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让人民群众看得懂、读得懂和使用得好的法律条款才有社会价值,人民既是法律的践行者,人民更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梁广业曾作为DNA商标35类(人力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三个领域专有权人,作为一个公民按照《商标法》规定对35类服务商标合法使用进行了如下分析和探讨。

其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的法律。

《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纵观我国法律制订流程规范,任何法律的第一条都是本法律的宗旨和目的,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民或法人在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在合法使用的期限内商标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其二,中国商标数量庞大,依法使用是根本。

目前,中国拥有合法有效商标达3000多万件,我们认为商标是否使用要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严格遵守法律条款办事,依法办事就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

其三,对《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深度理解。

目前,从我国商标总体分类来讲,商标主要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等,1类至34类为商品商标,35类至45类为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八的使用规定主要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明商品商标使用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第二层含义则是针对服务商标使用规定:“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商标使用规定,35类服务商标只要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就是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就是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解读,规范的法律条款只有让人民看得懂、使用得明白和清楚,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只有专家或专业人士能看懂的法律条款,而人民群众从字面上看不懂和理解不透的法律条款,人民群众就无法在社会活动中依法办事,那么何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治国的长治久安。

其四,35类服务商标依法使用探讨。

35类服务商标主要应用在市场经营活动服务中,梁广业作为20多年的品牌营销策划人,认为35类服务商标使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服务商标宣传阶段:主要是基于35类商标为广告、销售服务类,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为他人(或企业)提供服务时,首先要进行自身的品牌服务品质和能力宣传,向全社会进行广而告知,只有客户认同商标品牌价值时,商标专有权人才有机会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个阶段是服务商标策划设计阶段:主要是基于商标专有权人与客户达成商业服务合作合同后,商标专有权人开始组织人员为客户需求量身定制策划服务方案。只有策划服务方案得到客户认可时,才能开展市场经营服务落实工作,否则没有详细的策划服务方案,服务商标巧妇也难做无米这炊。

第三个阶段是服务内容执行阶段:主要是基于商标专有权人要协助客户进行系统策划方案的市场落地服务工作,例如:协助服务客户进行产品和品牌宣传、市场招商、市场销售、寻找赞助、寻找目标客户和参加展览活动等支持服务工作,从而将服务商标的使用全面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真诚帮助客户服务就是要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

总之,立法精神就是让人民能看懂法律和依法办事,35类服务商标使用要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甄别,服务商标使用是基于事先宣传、事中策划设计、事后协助执行的三个有机统一体,这也符合35类商标的广告、销售和服务的法律主张。因此,一切人为因素割裂服务商标三个阶段系统使用都是不专业的,严重者会造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依法治国必须执法公正,依法办事需要人人懂法,行者将至,为者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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